一、什么是“精神出轨”?
“精神出轨”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流行词语。在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解放,原来那种对相对于婚姻伴侣从一而终的观念受到了挑战和冲击。离婚率成倍增长。
很多男女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没有选择离婚,而产生了婚外情。
“精神出轨”是相对肉体出轨而言的。有些人迫于社会、舆论、家庭、孩子等因素影响。控制了自己在身体行为上的“婚外情”。但是通过语言、书信、网络等交流方式与自己心仪的对象或者对自己有好感的异性之间发生了超出普通人之间交往的度。
二、以案说法:精神出轨能否判决离婚?精神出轨能否获得赔偿?
精神出轨判离婚
江西新干县的张男与刘女于2003年10月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尚可。然而张男2009年2月认识一名女网友,聊得非常投机,后来索性在网上以“老公”、“老婆”相称。为讨好这个“网络妻子”,张男甚至将妻子的一些个人隐私讲给对方。刘女对丈夫这种精神出轨行为无法忍受,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张男在网络上的精神出轨行为,对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了实质性破坏,加之被告平日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将妻子的个人隐私大肆宣扬,对家庭、妻子毫无珍惜之感,原告也表示对婚姻丧失了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8月2日,江西新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女与被告张男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6万元。
【法官说法】
精神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曹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这只是一种宣言性的规定,但在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有配偶者在网上与他人“网恋网婚”,与对方并无性关系,仅是精神上的背叛,不构成狭义上所说的违反忠实义务。但从广义上分析,有配偶者“网恋网婚”,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网恋网婚”中,把部分或一大部分的感情倾注在一个虚拟的对象身上,减少了对现实婚姻的付出及与配偶之间的交流,很难再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应尽的配偶义务,从而让现实生活中的配偶在心理上感受到冷落,必然使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婚姻最大的原则是忠诚,虚拟婚姻不可避免地走向精神上的不忠诚。因此,从广义上说,有配偶者“网恋网婚”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精神出轨可成为法定离婚理由
丁建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性、补漏性规定。“网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所以单纯的“网婚”不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网恋网婚”作为一种“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出轨行为,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提起离婚诉讼处理,并构成离婚的理由。所以,“精神出轨”可以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精神出轨受害方尚无法获得赔偿
陈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法定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如果配偶一方具有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有配偶者“网婚”不构成重婚,其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谈不上。所以,“网恋网婚”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行为,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显然,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的范围太过狭窄。现实中,如“网恋网婚”、长期通奸等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的伤害,有时远远大于上述四种行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包括“精神出轨”在内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小编结语:不要尝试精神出轨,它同样很危险,如果想保护现有家庭,就要拿出真心和时间去想办法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这才是保证婚姻长久的方法。更多精神出轨能否判决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