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债务的淸偿方式
在清偿方法上可以在下列两种中选择其一:
1、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
依照此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首先从遗产中清算出遗产债务,并将清算出的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在遗产有剩余的情况下,继承人可根据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依照此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应先根据他们的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遗产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各继承人应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继承人按什么顺序清偿遗产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的先后,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前清偿债务,则不存在顺序问题;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后,债权人才得知债务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在分割财产后,尚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继承和所受遗赠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究其原因,因为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而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应当被尊重,所以应当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
按顺序继承,法律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
案例分析
遗嘱中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涉及财产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09年6月16日,许甲为了报答其三姐许乙在其重病期间的照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赠送三姐许乙,她有权居住、出售、转让,她以后出售这套住房所得钱用于还掉许乙为我买药所欠20万元。”后经治疗无效,许甲不幸去世。许甲女儿张某发现,许乙并没有因给许甲购买药材而欠他人的20万元,也即许甲遗嘱中的20万元债务不存在,遂与许乙因继承许甲的遗产发生纷争。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无效,许乙无权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许乙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应剔除20万元,这笔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许某立该遗嘱的目的分析,主要是为了报恩,而不是因被欺诈所立的。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的,其根本之处就是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为遗嘱本身的性质所不容。怎么样界定被继承人是否受到欺诈,应该从该遗嘱的整体内容来看待。本案中许某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原告,主要是为了报答原告在其生病期间,给予的无微不至的照顾,一种报恩心态。因此,许某将房产赠与给原告是符合其真实意思的,原告有权继承许某的房产。
二、不存在的20万元债务,属于未处理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先进行遗嘱继承,然后才轮到法定继承。从该遗嘱内容分析可知,许某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变卖,用所得价款归还20万元债务,剩余的由原告继承。在该20万元债务不存在的情况下,所争执遗产价值中的20万元就不能按遗嘱继承,而应视为未作处理的遗产。也即应认定许某的房产总价值中有20万元属于未处分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由原告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中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因此,本案被告张某作为许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20万元的继承权。因原告所继承的房产的市场价值明显高于20万元,故在原告继承诉争房产之后,应从扣出20万元给付被告张某。
综上,许某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思是为报答其姐姐对她的照顾,虽然20万元债务不存在,但不能否定该遗嘱的有效性。故许乙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前述20万元应视为未处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网友咨询:不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不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继承遗产,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继承人按什么顺序清偿遗产债务?”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方式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