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两法”。特别是具体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要在学习中熟练掌握“两法”中有关婚姻登记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两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规定。只检查禁止结婚的疾病,绝不能用婚姻保健的内容代替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
二、坚持依法办事,积极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凡符合“两法”的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绝不允许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用。同时,要公开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标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晚婚晚育,教育和帮助新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出现部门之间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支持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制止和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错误做法,保证婚姻登记政策、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
五、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婚姻登记附加条件和乱收费问题进行一次清理,结合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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