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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法院分割夫妻财产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核心提示: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法院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法院分割夫妻财产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更多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网友咨询: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付了10万元首付。之后不久与妻子登记结婚,但是房本是登记之后才拿到的。请问,房子该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并不能够机械的仅仅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来划分。一方在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婚后获得房屋得物权,这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此类按揭房屋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条链接:《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财产会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考虑物品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不宜分割的财产,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如果分给一方所有,应该在其他方面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如果一方实得物品价值高于对方,应该在钱款上比对方少分,没有钱款可分的,也可以作价补偿给对方。

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学习和工作需要。

三是考虑生活的需要。

四是适当考虑财产的来源。

如果夫妻在两地分居,在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分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或者是折价补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知识产权的分割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还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则该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有明确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小编结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分割的财产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是夫妻平分,特殊情况除外。更多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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