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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书能不能撤销?

核心提示:现代社会的夫妻普遍开始接受婚姻中的各种协议,而且夫妻之间往往把协议当成“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少夫妻在闹别扭时总是偷偷的去找律师咨询签离婚协议的事儿。在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误解。那么,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书能不能撤销?更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表示离婚、并对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书面协议。虽然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中没有离婚协议书这个概念,但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的部分都允许通过协议来约定。而且从实践中看,离婚协议中的基本内容也即上述三类:离婚的共同意思表示,对财产或债务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及探望权等。

其次,我们来看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1、从内容上来讲,婚姻协议中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无效约定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财产或债务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共同债务离婚后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无效,法院最终会判定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但协议对于夫妻二人是有效的,一方在承担相应债务后,另一方可以追偿。再有,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协议中类似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双方在婚姻协议中处理属于父母的房子。

(2)关于人身性质条款的约定。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看望双方子女的条款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婚姻法第38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再比如,双方约定取消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都会被法院判令无效。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为约定而免除。

2、从形式上来讲。离婚协议要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的内容也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简单的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只有条件成就了,即离婚完成了,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离成,条件不成就,则协议不能生效。

通常会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或盖章就生效了,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抚养关系为一体的书面约定。这有别于商事契约。法律允许双方在未进行离婚登记前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而且不会去强制执行。从实践中来看,对于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的,法院一般只是参考而不是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

最后,如果签定了离婚协议,又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能不能撤销?

一般情况下,如果签定了离婚协议又办理离婚登记,则要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但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进行救济,但提出方要证明对方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只要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那么一方分到100元,另一方分到1000万,也要履行。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把房子划给子女后,能不能反悔?

2001年,原告吴树燕与被告肖云兵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2月18日生育子肖海洋。原、被告在婚后前几年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性格不和,互不信任,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09年8月12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大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其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隆盛镇赵坝村8社的小青瓦房2间归被告所有,位于新疆乌市南昌路洗衣店的经营权归男方所有。另外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英县隆盛镇中心街80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通(二楼一底),共同赠与其子肖海洋所有,其父可以在房内居住”。 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子肖海洋或进行公证,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以经济状况恶化、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平均分割房屋。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就本案而言,原告是在多次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子肖海洋或进行公证,但遭到被告拒绝的情形下,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由此可知,原、被告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其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是经济状况恶化、生活困难。显然理由不足,于法无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归被告及婚生子所有,而原告并未分到任何财产。原告可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呢?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是以离婚为目的,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般情形下不会利用优势而诱使对方做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决定。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小编结语: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同意离婚不可争议,但是往往就儿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问题,所以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介入,帮助你正确地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并且争取子女的抚养权,进而订立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更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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