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均表示离婚,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法定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协议不成,只有通过起诉请求离婚。
3、离婚协议书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调解书只不过是国家有权机关对离婚协议书的确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未经备案或确认的,是否约束当事人,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界定。
【基本案情】未办理离婚法定手续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9月结婚。2006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4、离婚协议书公证不一定有效。
一般情况下,经公证的文书比一般文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甚至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在当事人未办理离婚之前,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生效。
5、离婚协议书一般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签署。
现在全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规定,当事人双方须在婚姻登记处亲自书写离婚协议书,并当场签署。即使当事人双方准备好了离婚协议书,签名处也要空出,再当场签署。有的还要求附盘一并提交存档。有的地方还会组织调解,询问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双方签名确认。有的地方须提前一周预约,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表一周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6、离婚协议书经国家有权机关备案确认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书的现象大量存在。离婚之前多份离婚协议如果自相矛盾的,应以最后的一份为准,即通过离婚登记备案的为准;如果相互补充的,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可以认定效力。其中,经国家有权机关备案确认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事人离婚之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视为对先前协议的重新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有效。
7、离婚协议书宜具体明确。
离婚协议书宜细不宜粗,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不宜笼统地约定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积极配合”等。夫妻双方可对双方或各自名下的房产、股权、股票、债券、存款、汽车、债权债务等制作明细予以确认,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作出详细规定,对债务制作明细予以确认,对折价补偿金的支付、户口迁移的协助配合,以及不履行、不配合情况下的惩罚措施作出明确约定。工作实务中,常发现一方有意遗漏共同财产,恶意隐瞒债务,拖延支付补偿金,不配合迁移户口等,无端制造麻烦,甚至对簿公堂带来诉累。
8、离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常常饱含感情。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常因一时戏言,轻言离婚,一时冲动签署并不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书。如为了挽回对方的感情或取得对方谅解,常会作出放弃部分甚至全部本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或者无端“承认”本不存在的婚外情等,但离婚协议毕竟经双方署名确认,“白底黑字”,如其中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或说明现有财产状况,甚至一方对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自认情形,一旦提供给法庭,将对另一方非常不利,法庭一般会将此作为审案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也提醒我们,夫妻之间平时切勿意气用事,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即使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一旦离婚未成的,应该及时撕毁。
9、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前或生效后一年内仍有权反悔。
夫妻双方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双方谁也别想反悔。其实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即便签订好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有一方反悔,协议就不生效。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之后,只要有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约定,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或适当调整抚养费。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但离婚协议书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生效。更多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常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