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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务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核心提示: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而在清偿债务之前要先确定哪些是遗产债务。那么,哪些属于遗产债务?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它的法定要求有那些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是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二、清偿遗产债务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

债务人死亡而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追加谁为被告

【案情】

2011年年底,李某(已丧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3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借期1年,月息1分。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黄某多次催收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肇事车辆逃逸,但李某留有遗产,后法院联系到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小某和李大某,但两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意参加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此时应终结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管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2)虽然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与债权人丧失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人继承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时应变更被告。(3)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变为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继承,那么国家或相关集体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权人)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

网友咨询:债务未还清之前能否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近日对一按揭尚未付完全款的房产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可公证处说有债务时不能进行遗产公证。故特来咨询,是否在债务未偿还清之前是否可以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另外还想咨询一下,妻子在单位所购优惠房屋的房产证在丈夫去世之后才拿到,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人的名字,这个房屋是否为夫妻公有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种情况一般公证处是不给公证, 所以当事人往往可以找律师去做见证。 妻子在单位所购优惠房屋的房产证在丈夫去世之后才拿到,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人的名字,这个房屋仍然为夫妻公有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哪些是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务的法定要求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关于清偿遗产债务的法定要求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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