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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要求?

核心提示: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自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而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那么,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要求?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

在清偿方法上可以在下列两种中选择其一:

1、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

依照此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首先从遗产中清算出遗产债务,并将清算出的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在遗产有剩余的情况下,继承人可根据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依照此种清偿方式,共同继承人应先根据他们的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遗产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各继承人应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

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要求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

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原告刘浩成向北京市大兴区某银行借款390000元,转借给被告郭努惩购房之用。刘浩成把银行的借款还清后,郭努惩向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刘浩成在的该笔390000元贷款,所有本金和利息由郭努惩承担。后经多次催收,郭努惩一直未还款,刘浩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虽然被告郭努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由于本案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还是当庭予以了宣判。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期间,郭努惩所在的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郭努惩已在2013年4月10日(宣判后的次日)死亡,为此将所送的法律文书退回。

分歧意见:

对于该判决书由谁签收问题,产生了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郭努惩的遗产继承人签收。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郭努惩有遗产继承人,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郭努惩生前所欠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判决书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郭努惩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理由如下:我国《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该案中,郭努惩虽已死亡,但他是在法院宣判后,即在法院对他所借款一案作实体处理后死亡的,所以应由郭努惩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继承专业律师评析:

靳律师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郭努惩的遗产继承人签收。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郭努惩有遗产继承人,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郭努惩生前所欠的债务。

法规链接: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郭努惩有遗产继承人,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郭努惩生前所欠的债务。

网友咨询:债务有义务继承么?

我岳父有四子一女,岳父因做生意失败而背负巨额外债,在有生之年以无力偿还,请问在法律上子女有没义务必须偿还所有债务?如果必须偿还,儿子女儿女婿在偿还义务上有什么不同?作为女婿的我也必须承担偿还岳父的部分债务么?岳父过逝后债务会自动消除么? 及盼各位的建议和解答!!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你作为女婿,没有继承权,就提不上偿还债务的问题。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有哪些?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要求?”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关于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要求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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