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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收养孤儿公证?

核心提示: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生活中很多好心人去当地的部门去领养孤儿,但并不一定都随心所愿,收养孤儿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条件是什么呢?收养孤儿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收养孤儿公证?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收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收养孤儿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收养孤儿公证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1、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

2、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

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

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二、如何办理收养孤儿公证?

首先,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其次,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最后,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的,应予办理,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

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2005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依法作出宣告崔晓生、刘莲的死亡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2010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将其送养。2011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2012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样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请问: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样人条件?

解析:

(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尸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条件的。

(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样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条件。

小编结语:生活中收养孤儿需经过一些列程序,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收养孤儿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及如何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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