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的法律特征?
根据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主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一般的通奸行为,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征:
1、第三者介入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
二、法律对婚姻中的第三者怎么处罚?
对“第三者”是否要向夫妻中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导致离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人,由此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而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第三者”就应当就财产分配问题参与离婚案件的诉讼。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是夫妻婚姻出现问题所致,“第三者”介入只是导火索,谈不上什么侵权,而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自由的原则,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笔者在现实生活中了解到很多所谓“第三者”却成为受害者,本来没有想破坏别人家庭,只是夫妻中无过错方无端猜疑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打骂,毁坏名誉甚至破坏“第三者”的家庭,最后也毁了自己的家庭,导致离婚,这样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过错方。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
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笔者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看到太多的婚姻悲剧。笔者认为婚姻就是爱、责任、理解、宽容和信任。爱就要彼此珍惜,共同成长。另外笔者赞同婚前辅导,提前防范在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引导人们理智而充满信心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要学习婚姻家庭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沟通能力,学习调适夫妻关系的技能,总结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经验教训,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获得幸福婚姻。笔者认为和谐幸福需要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成熟的个性、对伴侣尊重与接纳、亲密的情感联系、高质量的沟通。笔者认为夫妻双方要用心维情、用法维权,优化夫妻情感,营造幸福婚姻,促进家庭和谐。
首先, 从权利保护看,“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配偶权。人身权是同债权和物权一样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应该承担的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在其权利归属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享有排除侵害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三者所侵害的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权,具有伦理性和专属性,一旦遭到侵害,很难补救和弥补。所以对“第三者”的惩罚应是法律所承担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依靠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来解决。其次,从权利性质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上保护的利益,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法律应该为合法的权利提供救济,如果夫妻之间的权利遭受第三者的侵害而不对第三者进行惩罚,不将配偶权加于法律之上,就会成为没有诉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和保障才能实现,否则这就不是权利。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身份权,在其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应该为这个权利提供救济,才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维护。再次,婚姻是一种伦理性契约,它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化,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第三者”侵害稳定的婚姻关系时,法律应当规定对“第三者”的惩罚,才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第三者”的惩罚,不仅涉及到金钱的赔偿,更重要的是“诉讼这一结果给予原告比用金钱赔偿更无限大的东西,即对故意的权利侵害给以道德上的满足。”
网友咨询: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 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 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 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 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小编结语: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是夫妻婚姻出现问题所致。希望本文中关于第三者的法律特征,法律对婚姻中的第三者怎么处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第三者的法律特征,法律对婚姻中的第三者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第三者的法律特征,法律对婚姻中的第三者怎么处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