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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有外遇怎么离婚?如何收集一方有外遇的证据?

核心提示:当今社会,夫妻与家庭越来越不稳定,离婚率直线上升,有些地方的离婚率甚至超过了结婚率。而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方有外遇而选择离婚的。那么,因一方有外遇怎么离婚?如何收集一方有外遇的证据?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因一方外遇怎么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因一方有外遇怎么离婚?

离婚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都同意,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女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

1、对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2、第一次起诉,如果对方坚决不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离。但是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3、如果确实有证据,包括其亲口承认外遇的录间证据,证明其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导致离婚,那么分割财产时不但少分,而且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且因过错,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二、如何收集一方有外遇的证据?

当婚姻遭遇外遇时,尽量搜集以下证据:

(一)、保存电子证据

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保存文字证据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或者律师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所以采集这类证据,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在进行搜集,因为律师会凭他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告诉你如何做是合法有效的。

网友咨询:短信和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一方外遇的证据

吴某的丈夫姚某常年在深圳打工,今年春节姚某回来以后,吴某偶然机会翻看他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竟发现姚某有了外遇,于是便将姚某和小三互发的短信转发到了自己的手机上。吴某质问姚某,是否背叛了自己,背叛了这个家,他不承认。当吴某拿着姚某和小三之间发的短信给他看时,他承认了他有外遇,还说,他已经和小三同居了,跟吴某已经没有共同语言了,不想再共同生活下去,准备到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吴某与姚某谈话时,用手机录下了通话内容。

吴某认为,她所持有的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姚某有外遇的证据,从而请求损害赔偿。姚某则认为,此短信和电话录音的内容虽真实,但系吴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获取,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得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因而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如果吴某的丈夫姚某对该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就会确认其证明力。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手机短信内容与通话记录,如果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小,但从该案件的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姚某有外遇事实的依据。

第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姚某的外遇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吴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外遇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更多因一方外遇怎么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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