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未必会准予离婚。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并非想离就能离。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原告没有新事实和理由,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原则性规定: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法定的离婚条件
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获得离婚判决: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对方被宣告失踪的。
(二)、酌情的离婚条件
如果不具备以上法定条件,那么法官会酌情考虑以下情形,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二、夫妻一方不愿生二胎可以离婚吗?
在现实生活中的这类案件,有些法官会认为,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二孩问题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更应考虑多年的感情基础以及现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完整家庭的需要。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双方应慎重考虑是否生育二胎,应相互忍让体谅并共同解决已经产生的矛盾,继续共同努力追求婚姻和家庭的幸福。
当然,因夫妻一方不愿意生二胎而离婚的情况,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法官也不是绝对的不判决离婚,只要达到判决离婚的情况,法官还是会判决离婚的。
如果当事人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达到协议离婚的条件,就协议离婚的各方面达成共识,也是可以离婚的。无需通过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妻拒生二胎,丈夫可以以侵犯生育权请求离婚吗?
顾某与王某2002年相识相知并在2003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小顾出生。之后,小顾读小学。因为学校离女方娘家近,为了上学方便,小顾常住外婆家,王某帮忙照顾。
2013年初,顾某提出想要二胎,称家里老人也有这个想法,王某口头答应,但为了照顾小顾学习,王某依然常常住在娘家,二胎之事越拖越久。为此双方冷战吵闹产生嫌隙,小顾学习也受到影响。
2014年3月10日,在单独两孩新政施行十日后,顾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顾某认为两孩新政鼓励生养二胎,己方夫妻完全符合单独两孩的条件,男方和男方父母都希望生育二胎,但妻子王某却出尔反尔,不尊重老人,双方多次商量均无结果,现在已经无法沟通,长期的分居也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要求与王某离婚,女儿小顾由自己抚养。
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调解谈话中,妻子王某有一肚子苦水。从女儿上学起,自己为了照顾女儿倾尽全力,为方便女儿衣食住行,自己常常住在娘家,是因为照顾孩子没有精力再养二胎了,绝对没有不尊重顾某父母的意思,辜负了顾某的期盼自己也感到抱歉,但一切也是为了孩子,孩子同样也需要父爱。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因是否生育二胎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为此争执不断并导致分居,原告顾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双方既然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选择登记结婚,就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婚姻、家庭等关系。矛盾出现时,双方应检视并改正自身的不足,并对对方存有包容之心,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完整。
表面上,顾某夫妻双方之间出现矛盾,但顾某希望生育二胎实质是为家庭亲近和睦,王某不希望生育二胎是为家中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双方本质无异,都是对家庭美好生活的向往,矛盾系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在所难免。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双方应慎重考虑是否生育二胎,不应让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影响夫妻感情,双方更应考虑十多年的感情基础以及女儿的健康成长对于完整家庭的需要。
根据现有情况,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作为法院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更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