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1、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二、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婚姻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案例分析
兄弟争遗产 家庭团结书PK公证遗嘱
老大老三以当年签下的《安定团结决定书》为据,诉至法庭要与老二平分父亲遗下的房产一套,却因为父亲在世时,已留下公证遗嘱,写明这套房屋由老二1人继承。由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老大陈松、老三陈石要求确认老二陈涛所持公证遗嘱无效,并要求确认享有父亲遗下的304室一半产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家住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太有陈松、陈涛和陈石3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在闵行共同租赁使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由于兄弟3人对父母的房子均存有继承之心,父母担心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父母趁健在之时,召集3子共同签订了《安定团结决定书》。决定书约定,房屋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涛,另一半归长子陈松和3子陈石两人所有。2008年4月,母亲张老太去世。去年8月,陈老伯也因病去世。正当陈松和陈石欲持《安定团结决定书》与陈涛商量遗产、即304室的继承问题,孰料陈涛却拿出了父亲陈老伯写下的一份遗嘱,并要求按遗嘱所约全部占有304室。陈松陈石当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涛所持遗嘱无效,并由陈松和陈石享有304室房屋的一半权利。
陈涛辩称,304室原系公房,由父母共同租赁使用。母亲张老太去世后,因当时仍为公有住房,故不存在继承问题。2009年3月,父亲陈老伯买下房屋产权,并于2009年4月取得产证。且父亲陈老伯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表示304室房屋由陈涛一人继承。因此,不同意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
原来,陈老伯于2009年3月出资买下这套304室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5月,陈老伯前往闵行区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拥有坐落于闵行的304室室房屋一套的产权【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闵字(2009)第016***号】。现决定,我故世后,上述房屋产权由次子陈涛继承。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虽然2006年签订的《安定团结决定书》带有一定的遗嘱性质,但因2009年5月陈老伯所作公证遗嘱后而失效。因304室在张老太生前系公有住房,张老太去世后,该房屋租赁权由其他租赁人陈老伯个人享有。后陈老伯买下产权后的权利应归陈老伯个人所有,因此,陈老伯以此权利订立公证遗嘱并无不当,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公证机关制作公证遗嘱之程序合法,故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公证
我父亲是我父亲是老知青,目前户口在贵州,于上月在沪去世,留有银行卡三张,两张上海的卡,一张贵州的卡,不知道密码,请问我能在上海申请遗产继承公证么?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需要提交你与你父亲关系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银行存款清单等;是否有其他继承人等,需要填一些表格。具体可到公正处咨询和办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资料?”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方法以及办理公证时所需要的材料。关于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