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二、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
收养法对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未做明确规定。
不同民族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如何确定养子女的民族成分,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养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其一,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分由养父母确定。当养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本人可以在养父、养母的民族成分和自己被收养前的民族成分门重新选择。其二,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其原来的民族成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成分不能改变,如维吾尔族的孩子被汉族人收养,被收养人还是维吾尔族人。
网友咨询:怎么收养孩子?
如果一个人想收养一个孩子,那么被收养者和收养者要什么条件?
婚姻帮律师解答:
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条件可适当放宽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 1)孤儿的监护人优先抚养权的规定
( 2)社会福利机构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由于本身有残疾或重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的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9、14条规定
( 1)无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符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例外的规定
收养的程序:
1、订立收养协议
2、收养登记 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3、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三章第 25条收养无效的规定。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收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及一定的程序,但收养法对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收养应通过哪些程序及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