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有外遇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的;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显然,如果妻子提出离婚则属于上述第二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丈夫有外遇且与他人同居。而妻子作为无过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丈夫有外遇,妻子可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王某与丈夫结婚几年来,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感情恶化。最近,王某的丈夫常以出差为借口不回家,但是有一次王某偶然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且两人在一起住。王某认为,现在她和丈夫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准备离婚。那么,王某可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如果王某的丈夫确实存在王某所述事实,则王某可以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应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话,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妻子该如何收集丈夫外遇的证据?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小编结语: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丈夫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妻子在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要提供证据证明丈夫外遇,妻子可以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更多丈夫有外遇能否要求离婚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