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二、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6、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案例:
龙某膝下无子,考虑到晚年有人照料,于2010年2月与陈某签订收养协议,收养陈某为养子,并为陈某娶妻花费了4万元。岂料陈某只在龙某家居住了三年便独自离开,与龙某不再往来。龙某认为收养陈某就是为了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现陈某不与自己居住和来往,收养目的无法实现,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收养关系并返还自己的花费4万元。
近日,江西省永新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令驳回龙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由陈某补偿龙某的开支1万元。
分析: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中,龙某与陈某均不符合我国《收养法》上收养的实质要件,龙某与陈某的收养无效,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解除收养关系是一种变更之诉,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收养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不成立便无所谓解除收养关系。龙某与陈某收养协议中约定生养死葬,实际上形成过继关系,过继非收养,我国法律对过继是不予承认的。陈某与龙某不存在收养关系,龙某为陈某结婚花费4万元,陈某构成不当得利,因为龙某无法举证证明其花费4万元,而陈某只承认1万元,故法院判决陈某补偿龙某1万元。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收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哪些收养不受限制及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