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案例分析
智障女放弃遗产公证处被告胜诉
智力四级残疾的冯女士和母亲一起到公证处做公证,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冯女士将公证处诉至法院,认为她做的公证无效,要求公证处赔偿。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冯女士母女隐瞒事实,公证处已尽到审查职责,驳回了冯女士的索赔请求。
冯女士的父亲早年去世,留下了新街口外大街的一处房屋。2007年,冯女士和母亲到西城区公证处(现更名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进行公证,冯女士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房屋由母亲一人继承,很快又转卖过户给他人。
冯女士的丈夫白先生认为,妻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自己签字的后果,因此在未征得他这个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放弃继承的签字是无效的。公证处明知冯女士是精神残疾人,仍然在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做了放弃继承公证,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虽然白先生认可声明书的手写部分是妻子写的,但认为妻子智力残疾四级,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了解声明书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公证处表示,冯女士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行为、神态、思维、表达、判断正常,思维清晰。在公证员询问家中有无残疾人时,冯女士母女都没有说明冯女士有智力残疾,公证处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在公证处提交的笔录中显示,冯女士是冯家收养的女儿。冯老先生的房产由妻子继承,女儿冯女士放弃继承,也知道放弃后就丧失了继承权利。冯女士母女都在笔录上签了字。
法院认为,冯女士虽自称智力残疾,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了解声明书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但她和母亲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均未向公证处告知这一情况,也否认家中有残疾人,公证处依冯女士所述为其办理公证的行为,并无不妥。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冯女士的残疾证虽载明其为智力残疾四级,但未经法定确认程序不能当然地依据该残疾证而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向冯女士询问的问题,都是生活常识的范围,冯女士及母亲存在隐瞒事实的过错行为。公证处通过冯女士的身份材料及其举止、言论等因素来判断她具有放弃继承的行为能力,符合常理,应当认为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
网友咨询:
遗嘱继承的房产必须要遗嘱继承公证吗?
遗嘱合法继承人是否一定要进行遗嘱继承公证后才能过户被继承的房产,因牵涉利益,本有继承权但未得到继承的人不愿按照遗嘱人意愿签字,公证部门不给办理继承公证,没有继承公证房产部门拒绝过户,那这份遗嘱立了又有什么用?虽合法但无法过户。
婚姻帮律师解答:
必须遗嘱继承人都到场办理公证,房产局根据公证书办理过户。 如果本有继承权但未得到继承,因此无法公证,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书也可以办理过户。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的条件?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程序?”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的条件和相关程序。关于遗产继承公证条件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