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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赔偿的证据如何搜集?

核心提示:婚姻纠纷当中大都存在一方认为对方伤害了自己而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损害的,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提的,也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那么究竟哪些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赔偿的证据如何搜集?更多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时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一是与婚外异性;二是不以夫妻名义;三是时间上持续;四是状态上稳定;五是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例如对配偶暴打导致其伤残,或对配偶进行精神上的孤立,故意避免交流和接触。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点要求,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可否要求赔偿?

男女登记结婚,四年后生下一儿子。生下儿子一年多,女方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男方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后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制定离婚协议的时候,男方出于对孩子利益考虑,希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同时又考虑到离婚后女方只身一人抚养孩子的处境,同意某每个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孩子上学后,有关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重大开支,双方各自承担50%;二人财产按共同拥有的20万元计算,男方所分得的10万元全部作为离婚后孩子的养育费用,由女方保管,其他财产无需处理;C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男方每个礼拜可探视三次,逢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另行商议。

然而在双方离婚后,情况并没有像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女方以种种借口阻挠男方探视孩子,破坏了当初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男方探视权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后来在没有理由推诿的情况下,女方说出了实情,说这个孩子根本不是男方的亲生孩子,于是双方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男方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男方看到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某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包括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10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行为人即女方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侵犯了男方的配偶权,并且还违反《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且直至亲子鉴定之前,在近几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欺骗男方、隐瞒事实真相,致使男方遭受其蒙骗。虽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切均是女方采取欺诈的手段带来的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中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案件事实,女方从其怀孕之初起,就应当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男方的,应当如实向其坦白,但是却一直隐瞒该事实真相,在离婚时,竟以欺诈的手段,使男方某误以为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在违背男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约定无效。

综上,女方所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应给与赔偿。

二、离婚赔偿的证据如何搜集?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书证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氓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视听资料

(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4、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5、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小编结语:在涉及此类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要积极举证,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多种手段取证,另一方面可以针对实践中确实存在的举证难现象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以使法律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真正落实。更多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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