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者介入问题
1、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有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法院应当努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和割断其与第三者关系的工作。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已经判决驳回离婚请求,有过错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应当努力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如果调解离婚达不成协议,可以适时判决离婚。
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判决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离婚后的子女抚育问题
1、确定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育,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思想品质、经济条件、教育监护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对子女尽抚育责任的状况、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亲疏以及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子女本人的意愿表示等因素。
2、子女抚育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城市一个未成年子女每月的抚育费一般为四十元左右。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农村、子女抚育费的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3、子女抚育费,一般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和给付。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给付。
4、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财产分割数额折抵抚育费的,必须在判决、调解书中说明。
5、当事人为争要子女等目的而放弃索要子女抚育费的,如果其抚育能力不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法院仍应当判令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6、判决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拒不将子女交给对方的,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经反复说服无效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子女交有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抚育。
7、如果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或其他人为抗拒执行判决而将孩子隐匿、转移或制造其它障碍,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可按《民诉法》规定对其罚款或拘留;拘留释放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定罪判刑,以保证原判决的执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及时查明诉讼涉及的财产状况,及时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变卖、转移或隐匿的,要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②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③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包括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接受亲友的礼品);④婚前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⑤无法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包括: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②婚前个人接受的结婚礼品;③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④婚前、婚后各自的衣物;⑤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⑥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1)虽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具、家用电器等),但结婚十年以上,该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且双方都对家庭尽了义务的。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十五年以上,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经营的。(3)婚后共同购置的归个人使用的财产,分割时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价额过高,应当在分割其它共同财产时照顾另一方当事人。(4)复员、转业军人取得复员费、转业费后,夫妻关系又存续十年以上的,其尚存复员费、转业费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和其它财物,被错误决定没收或代管的,离婚后发还一方,另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由夫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有的财产数额。法院按协商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应当中止离婚诉讼,由夫或妻或其他共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析分共有财产,待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之后,法院再对离婚案件继续审理。
6、为便于执行,在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要作出准确的表述,如财产的名称、规格、牌号、新旧程度、数量、财物存放地点等,财物较多可另列清单,作为判决的附件。
二、第三者离婚应该如何赔偿?
修订后的《婚姻法》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依据。
1.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而且,在现今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存在夫妻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不履行婚姻责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损害。
2.四种情况受害者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第三者,由于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并不承担任何的义务,而且法律也不能因为要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而过多干涉个人行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4.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5.提高婚姻质量,防治婚外恋情
丰富生活。对单调的厌倦是引发情变的祸因。结婚几年后,热情开始冷却,彼此在身心方面再也没有神秘的诱惑。如果夫妻双方不能探索、寻找出新的、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话,一些不甘寂寞者便会寻找外来的片刻之欢。
不要使配偶感到孤独。性心理学家发现,孤独感是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缺乏亲切友好的感情交流,孤独感便会油然而生。有学者发现,夫妻间如有一方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之中,而忽略了对配偶的关心,结果往往造成配偶对夫妻性关系的冷淡。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便会去寻找新的性关系。夫妻间性生活是维持夫妻爱情的纽带;它不仅是肉体的交媾,而且还伴随着情感的交流。
正确调节性生活。夫妻间对性生活处理失当,也会给外遇埋下罪孽的种子。在这方面,女性负的责任似乎更多一些。一般说来,男性对性生活的渴望要比女性强烈,有时为了得到性生活的机会,不得不在妻子面前委曲求全。有些女性发现了这个秘密,便把性生活当成要挟和制约对方的手段,但就在她们自鸣得意之时,厌倦和反感也悄悄植根于丈夫的意识之中。
尊重配偶的感情。夫妻间争吵过多,所谓“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话,就会使感情受到伤害而产生隔阂。“哀莫大于心死”,当一方饱受伤害之苦而达到忍无可忍时,就会对婚姻丧失信心。
对离婚有充分认识。一些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从实际情况分析,婚外恋之所以呈增加的趋势,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真正的离婚自由。当今社会对离婚的观念还很陈旧,一些已经“死亡”的婚姻,由于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使当事人觉得离婚的代价太大而望而却步。因此,离婚的充分自由也是减少婚外恋现象和提高婚姻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网友咨询: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 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 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小编结语:当面对婚姻中的第三者时,许多人会不知所措,或者与自己的爱人大吵大闹,但是这样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本文中关于第三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第三者离婚应该如何赔偿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第三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第三者离婚应该如何赔偿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第三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第三者离婚应该如何赔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