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办理抱养孩子的费用是多少?
(1)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2)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
收养登记必须亲自办理吗?
原则上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前往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登记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案例: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不能生育,于1993年抱养了一个刚刚出生便被遗弃路边的女婴。甲乙夫妇对该女婴视如己出,疼爱有加。在甲乙的精心呵护下,该女孩一天天长大,一家三口其乐融融。2012该女孩与一社会男子交往并生下一个男婴。随后,女孩将襁褓婴儿扔给甲乙老两口,自己与该男子离开家乡再没有回来过,只是偶尔保持通讯联系。现甲乙体迈多病,根本无力抚养小外孙,于是以小孩其他监护人名义将小孩父母告上法庭,后法院以甲乙并非该小孩在法律上的外祖父母为由判令驳回起诉。
分析:
法律是冷冰冰的,没有半点温存。但是分析该案,我们需厘清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系1992年颁布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甲乙未向民政部门作收养登记,因此其当年抱回路边遗弃女婴收养,并未在法律上产生收养法律效果。因此,甲乙与该女孩并非在法律上的养父女母子女关系,由此该女孩所生子女也就不是甲乙的外孙。自然甲乙也就不能根据《民法通则意见》之规定以其他有适格监护人身份代为起诉主张抚养费。
笔者认为,在城市这样的问题并不太多。在广大农村,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许多抱养小孩家长并未履行收养登记手续。这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除上述事由外,关于继承、赡养等诸多问题都有可能发生。笔者认为,作为抱养小孩的家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前往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收养制度是什么及收养登记必须亲自办理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