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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核心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也在纠正这种误读,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向其主张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此,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代小孩起诉方只要举证证明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那么另一方应对其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

◆ 离婚诉讼中房改房屋的归属?

刘小姐询问:2001年5月,其与丈夫李某出资56700元以其母亲名义参加母亲单位的房改。2002年4月,房屋产权登记至其母亲名下。现丈夫李某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请问上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因此上述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应进行分割。但刘小姐与其丈夫出资的567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其丈夫可享有一半权益。

◆ 婚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郑女士询问:其与丈夫有一个6周岁女儿,共有一套房。2011年1月份起,其与丈夫因感情问题分居。分居后郑女士与其女儿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女儿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都是靠郑女士独自承担。为减轻生活压力,郑女士多次要求其丈夫向其女儿支付抚养费,但均被男方拒绝。其暂时不想离婚,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男方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能追索多少?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可以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主张分割财产?

李女士询问:其与丈夫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家庭较富裕。但过去一年,丈夫沉迷赌博,经其多次劝诫而无效。眼见家庭存款不断被丈夫赌博亏空,其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跟丈夫分割目前的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由于王先生日常生活中经常参与赌博,挥霍家庭财产,因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 抚养费按标准

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按标准每月给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可以孩子名义,由抚养孩子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向其主张抚养费。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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