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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核心提示: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那么,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公证处经过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外出调查访问之后,如果认为符合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二、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案例分析

遗嘱、赠与同时存在,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本人。后甲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担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商议,由乙出全资办理回迁楼房事宜,待甲辞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嘱自甲辞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认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该遗嘱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作出的遗嘱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我们全资支付的,且甲生前自愿订立遗嘱,把此房屋赠与我们。后甲又办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甲虽在生前曾自书遗嘱将回迁房屋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应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甲撤销。现原告在甲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遗嘱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销。已撤销的遗嘱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嘱人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同遗嘱间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数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内容相冲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想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网友咨询:自书遗嘱继承没有公证人有效吗

老人写的是自书遗嘱没有去公证,也没有公证人,说把房子赠给女儿,儿子说遗嘱是假的,请问打官司能赢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自书遗嘱不需要公证也有效。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怎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公证处经过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外出调查访问之后,如果认为符合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关于​继承权公证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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