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
当今社会,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配偶权,也没有关于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是否应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做明确的立法规定问题,在学术界中一直争论不断,有人认为不应将道德的东西法律化,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必要、无依据、无效果;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法律应当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保护夫妻无过错一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认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或不应当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能片面的认为第三者仅仅是指配偶一方的异性伴侣。
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要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或未经登记的男女同居关系不产生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应该承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笔者主张把第三者划分为恶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对方为合法婚姻一方,而与之结婚、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等不法行为的人。恶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已有配偶或应当知道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破坏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与对方交往,甚至有与对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个破坏者,更可能是一个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责任第三者仅指恶意的第三者。
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恋对象亦能成为第三者。目前学者们对第三者的研究仅仅局限于两性之间,其实同性恋第三者对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亚于异性恋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可能使对方更无法接受,给对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同性恋第三者也应当对受害配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有关第三者责任规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规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规定有关于第三者妨碍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而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适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上述有关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有不足,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和责任体系。
事实上,法律应该注重从私法上规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相应地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司法机关对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制裁,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
在我国新婚姻法修订之时对第三者责任入法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意见分歧很大,最终没有定论。然而笔者坚认通过法律追究第三者责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配偶权,否则就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很容易导致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感情忠实是婚姻家庭和睦的关键方面,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如果放纵第三者插足行为,必将威胁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因此,对于第三者插足问题,只有在立法上也加以规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权衡这个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者插足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它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还有可能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会纠纷。如遗弃、虐待案,再如侮辱、凶杀案。
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我国《民法通则》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权。然而,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过错配偶方,而没有将插足第三者也纳入损害赔偿主体范围。这样的身份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受害配偶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这一责任制度,才能使无过错配偶的权利得到合理的救济。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一个和谐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实,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反映出社会道德风气的腐坏。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双重规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以惩罚破坏家庭和睦的不法行为,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第三者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第三者介入问题
1、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有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法院应当努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和割断其与第三者关系的工作。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已经判决驳回离婚请求,有过错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应当努力做调解离婚的工作,如果调解离婚达不成协议,可以适时判决离婚。
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判决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离婚后的子女抚育问题
1、确定子女由父还是由母抚育,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思想品质、经济条件、教育监护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对子女尽抚育责任的状况、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亲疏以及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子女本人的意愿表示等因素。
2、子女抚育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决定。城市一个未成年子女每月的抚育费一般为四十元左右。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在农村、子女抚育费的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水平。
3、子女抚育费,一般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和给付。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给付。
4、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财产分割数额折抵抚育费的,必须在判决、调解书中说明。
5、当事人为争要子女等目的而放弃索要子女抚育费的,如果其抚育能力不足以保证子女正常生活,法院仍应当判令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6、判决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拒不将子女交给对方的,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经反复说服无效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子女交有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抚育。
7、如果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或其他人为抗拒执行判决而将孩子隐匿、转移或制造其它障碍,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可按《民诉法》规定对其罚款或拘留;拘留释放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定罪判刑,以保证原判决的执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及时查明诉讼涉及的财产状况,及时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变卖、转移或隐匿的,要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②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③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包括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接受亲友的礼品);④婚前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⑤无法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推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包括: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②婚前个人接受的结婚礼品;③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④婚前、婚后各自的衣物;⑤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⑥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1)虽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具、家用电器等),但结婚十年以上,该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且双方都对家庭尽了义务的。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结婚十五年以上,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经营的。(3)婚后共同购置的归个人使用的财产,分割时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价额过高,应当在分割其它共同财产时照顾另一方当事人。(4)复员、转业军人取得复员费、转业费后,夫妻关系又存续十年以上的,其尚存复员费、转业费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和其它财物,被错误决定没收或代管的,离婚后发还一方,另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由夫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确定各自应有的财产数额。法院按协商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应当中止离婚诉讼,由夫或妻或其他共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析分共有财产,待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之后,法院再对离婚案件继续审理。
6、为便于执行,在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要作出准确的表述,如财产的名称、规格、牌号、新旧程度、数量、财物存放地点等,财物较多可另列清单,作为判决的附件。
网友咨询: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 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 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小编结语: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人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希望本文中关于第三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第三者离婚财产分配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第三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第三者离婚财产分配问题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第三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第三者离婚财产分配问题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