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女性的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应该强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因此,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不能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王(男)和李(女)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家人和朋友轮番劝解,两人仍互不相让。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认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王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李,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李则认为,自己擅自流产是因为与王之间感情不和,对与他共同抚育孩子丧失了信心,且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生育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丈夫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生育权的伤害,王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能够待以实现,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根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王与李同样享有生育权和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权益。李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选择“不生育权利”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女性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虽然法律将生育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但是,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意愿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由于现代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业竞争的压力和抚养孩子成本的提高,夫妻在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上频现分歧,这类诉讼也随之增加。
律师在此想提醒大家,在结婚前双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交谈,以减少婚后发生矛盾的几率。婚后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小编结语: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妻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丈夫不能向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更多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能否要求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