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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公证怎么办理?怎么解除收养公证?

核心提示: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生活中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出现分歧,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公证。那解除收养公证怎么办理?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收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网友咨询:收养关系的解除

对于收养法,规定在被收养的人18岁之前不能解除关系,如果在被收养的人18岁以后,没有行为年龄(如白痴、残疾……)那能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收养法: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办理,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解除收养公证怎么办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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