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的特征和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三者。笔者认为,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特征:(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是严谨、准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态度,用意含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等同起来。(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类型:(一)感情寄托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二)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三)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一部分人,越会发生“第三者”介入问题
二、怎么处罚第三者?
当今社会,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配偶权,也没有关于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是否应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做明确的立法规定问题,在学术界中一直争论不断,有人认为不应将道德的东西法律化,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必要、无依据、无效果;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法律应当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保护夫妻无过错一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认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或不应当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能片面的认为第三者仅仅是指配偶一方的异性伴侣。
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要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或未经登记的男女同居关系不产生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应该承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笔者主张把第三者划分为恶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对方为合法婚姻一方,而与之结婚、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等不法行为的人。恶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已有配偶或应当知道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破坏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与对方交往,甚至有与对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个破坏者,更可能是一个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责任第三者仅指恶意的第三者。
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恋对象亦能成为第三者。目前学者们对第三者的研究仅仅局限于两性之间,其实同性恋第三者对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亚于异性恋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可能使对方更无法接受,给对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同性恋第三者也应当对受害配偶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有关第三者责任规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规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规定有关于第三者妨碍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而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适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上述有关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显有不足,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和责任体系。
事实上,法律应该注重从私法上规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相应地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司法机关对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制裁,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
在我国新婚姻法修订之时对第三者责任入法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意见分歧很大,最终没有定论。然而笔者坚认通过法律追究第三者责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配偶权,否则就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很容易导致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感情忠实是婚姻家庭和睦的关键方面,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如果放纵第三者插足行为,必将威胁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因此,对于第三者插足问题,只有在立法上也加以规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权衡这个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者插足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它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还有可能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会纠纷。如遗弃、虐待案,再如侮辱、凶杀案。
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我国《民法通则》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权。然而,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过错配偶方,而没有将插足第三者也纳入损害赔偿主体范围。这样的身份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受害配偶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这一责任制度,才能使无过错配偶的权利得到合理的救济。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一个和谐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实,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反映出社会道德风气的腐坏。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双重规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以惩罚破坏家庭和睦的不法行为,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网友咨询: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 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 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小编结语: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人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希望本文中关于第三者的特征和类型,怎么处罚第三者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第三者的特征和类型,怎么处罚第三者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第三者的特征和类型,怎么处罚第三者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