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等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遗产该如何分割
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对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下面的原则进行: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
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资格。
案例分析
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案情介绍】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在县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一生共有三个子女,长子王某、次子王某、女儿王小某。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其死亡后妻子李某未再婚。李某于2010年9月10日因病死亡。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生前均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长子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与妻子赵某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王某遗产份额进行处分,且王某离婚后未再婚,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王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王某、赵某玲共有一子,叫王某,再无其他子女。
2011年6月12日,王某、王小某、王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
【办证过程】
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本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丈夫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应为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死者的父母(因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配偶、子女继承,即王某的妻子李某、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2.长子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在其母亲李某去世后与妻子赵某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亲王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属于王某、赵某玲的夫妻共同财产;
3.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王某和赵某玲的夫妻财产的一半是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上述遗产由母亲李某、和儿子王某共同继承;
4.李某于2010年9月10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李某的遗产包括:与丈夫王某夫妻财产的一半、李某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以及李某应当继承长子王某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李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因长子王某已先于其母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应继承其母李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王某代位继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王小某均表示放弃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继承;
6.属于王某前妻赵某玲的财产份额,赵某玲与儿子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至此,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得到了圆满解决。
【分析与点评】
通过办理这项公证,我们需要理清一下两点:
1.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夫妻无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发生转继承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已转化为自身的遗产,其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被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关系
网友咨询: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是只有我儿子?外孙女代为继承的份额占多少?
我老伴已故,有一儿一女,我跟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女儿死亡有一外孙女,对我照顾很少,念及女儿的情,按正常遗产继承外孙女代为继承的份额有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因此你和你儿子、女儿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你女儿先于你爱人去世因此其子女享有代为继承权,继承份额为你女儿的应继承份额。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代位继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代位继承遗产该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关于代位继承的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