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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

核心提示:“婚内强奸入刑”并无罪刑法定的障碍,不涉及到刑法需要修改的问题。关于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的相关内容。更多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

据报道,《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将8种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行为,界定为家庭暴力。最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仅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成立强奸罪,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因此,“婚内强奸入刑”并无罪刑法定的障碍,不涉及到刑法需要修改的问题。很明显,草案确立了两种情形下的“婚内强奸入刑”,一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二是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对于第二种情形入刑,应该争议不大;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入刑,由于我国缺乏夫妻分居制度,容易产生歧义与执法操作上的困难。

对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判例。1989年河南信阳法院作出了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入罪的判决,基本情节是丈夫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在亲友的帮助下将妻子劫持回家,并多次实施了强奸;1999年上海青浦区法院作出了上海首例婚内强奸判决,情节为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但还在上诉期内,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强奸。因此,草案将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有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

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可操作性很强,且理由也很充分。因为离婚诉讼期间的时间节点清楚明确,即法院已经受理离婚案件,但还没有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包括一审已经判决离婚但还在上诉期内或已经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没有任何歧义。夫妻已进入离婚程序,为保护妻子的性自主权,暂停夫妇的同居义务,将此期间的强奸入刑,理由正当。

但是,要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就没有如此明确的界限。例如我国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规定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导致当事人对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认定。民事上尚且如此,刑事上确定夫妻之间处于“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状态,更是难以操作。因此,要将该种情形入刑可以,但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与之配套。

西方国家法律认可的夫妻分居方式主要有二:一是裁判分居,即由法院判决夫妻分居,暂停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二为协议分居,即夫妻通过协议约定分居,免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免除同居义务。而对于事实上的分居(前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分居即是),多数立法例不承认。

两性关系是夫妻生活的核心内容,通常情形下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而婚内强奸一般不应入刑,但在异常情形下,也可暂停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保护妻子的性自主权。草案将离婚诉讼阶段和分居阶段发生的婚内强奸入刑,具有合理性。建议立法上确认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起分居诉讼,立法上确认分居协议之效力或干脆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分居登记,不仅使婚姻法规定的分居两年之离婚理由变得有实际意义,也同“婚内强奸入刑”相协调。

“婚内强奸”能否入刑,理论上一直有些争议,这次草案将婚内强奸入刑,应是我国女权运动的重要成果。而且,立法上将上述两种情形入刑,也意味着两种情形之外的一般婚内强奸不应入刑,这对于统一全国“婚内强奸入刑”的法律适用很有积极意义。只是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分居期间”需有配套的制度支持,“悬空”的法律会成为制度硬伤,损害立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婚内强奸犯罪吗?

基本案情

1992 年11 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 月登记结婚,1994 年4 月生育一子。1996 年6 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 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 年3 月25 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 月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未上诉。同月13 日晚7 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 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 年12 月21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

婚内强奸是否构罪?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理论界认识不一致,本案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也一直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过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的强奸罪,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裁判理由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卫明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已判决准予被告人王卫明与钱某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均无争议,只是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此期间,被告人王卫明与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王卫明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因为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其也未反悔提出上诉,其与钱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因被告人王卫明的行为,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在这一特殊时期内,违背钱某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并处以刑罚是正确的。

网友咨询:婚内强奸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会的,但是你得拿出足够有力的证据。否则,别说制裁,就是立案也是问题。顶多算是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实在过不下去,可以考虑离婚。

小编结语:“婚内强奸入刑”,一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二是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希望本文中关于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怎么对婚内强奸定罪,婚内强奸犯罪吗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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