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能继承多少份额
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处于同一亲等的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的直系卑亲属应按股均分。法国以及德国、瑞士等采取亲系继承制的国家,严格贯彻按股继承的原则,虽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仍应按股代位继承。
二、代位继承纠纷要哪些证据
代位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三)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案例分析
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情介绍】
张根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大1992年与平飞结婚,于2001年去世,生有一子张小大,曾与丈夫平飞婚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房屋一套。张四于2003年去世,无子女。张根和夫人李荣于2005年先后去世。2006年张二去世,留下一养子张小二。张三离婚后一直与张根生活在一起,身上有残疾,并且有智障。张根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由张三居住。
2007年张小大和张小二以张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根留下的房屋。张三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继承张大的遗产,主要是张大死后留下的房屋。并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张三出具了张二生前写得纸条,上面写道:父亲死后留下的房屋本人愿意放弃,全部交给弟弟张三。
法院认为,自张大去世时,其与平飞共有的房产的一半以作为其个人遗产由继承人平飞、张小大、张根、李荣依法平均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张二的份额应为该遗产的四分之一,平飞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折价给付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亦无异议。因为张大先于其父母死亡,故张小大有权代位继承张大父母的遗产。张二曾有书面的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留下房屋中的权利,本院肯定。但是对于李荣的遗产张二仍然有继承权。因为张二于其父母死亡后死亡,故不发生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但是其子张小二有权继承张二未放弃继承的财产份额。对张二放弃继承的部分,应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张三系残疾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判决如下:1、张根名下的房屋归张三所有,其他继承人协助张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2、张三给张小二折价款5万,给付张小大17万元。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平飞所有。平飞给付张三3万元、张小大4万元、张小二4万元。
【案例评析】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须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代位继承权;4、须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5、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
本案中,张大作为张根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根的财产。但是,张大先于张根死亡。张大留有一子张小大。如果张大生前没有作出使自己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张小大就有权利代位继承张根的财产。但是,要继承张根的财产就要确定张根财产的范围。这就涉及在张大去世时,张根对张大财产的继承权的问题。
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常见的,人人都知道。但是大家经常忽略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父母对子女来说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张大去世之后,张根夫妇、平飞、张小大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飞和张大婚后所购的房屋的一半是张大的遗产,张根夫妇有权继承张大遗产的二分之一,就是整个房子的四分之一。当张根夫妇死亡时,平飞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四分之一应当作为遗产由张根夫妇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张根夫妇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张二作为张根夫妇的孩子,有权利继承张根夫妇的遗产。但是,遗产还没有分割,张二已经死亡。但是张二有继承人即张小二,张小二是张二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张二没有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话,张小二就可以转继承张二应当继承的张根夫妇的遗产。但是,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二放弃了继承张根遗产中房屋份额的权利,这一部分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他的继承人继承,张二的继承人张小二没有权利转继承。但是,张二没有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所以,张小二可以转继承张二应当继承的李荣遗产的房产中的份额。
这种既有代位继承又有转继承的案件比较复杂,应当按照死亡的顺序计算每个人继承的份额,一直计算到最后当事人应当有的份额。本案中,张二死后,张根和李荣有权得到份额。李荣死后,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利继承遗产,进行分割。张根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有权利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转继承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经过计算,最后得出每个继承人的份额。
网友咨询: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代位继承能适用遗赠吗?
我们小区有一人在他父亲死后整理东西时发现他父亲写了一份遗嘱,说要把他的遗产拿出2万元给以前帮助过他的王某,可是王某已经早于他父亲去世了,请问这种遗赠可以让王某的儿子代为继承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继承制度。比如甲乙丙三代人,没有其他近亲属,如果乙先于甲死亡,那么甲死亡时,其遗产可以由丙代位继承,并就是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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