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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网友咨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014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2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2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

一、 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离婚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1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作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入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

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3、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4、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既要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另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按所受痛苦程度(其身体健康上受损害),参照婚姻继续期间、年龄、地位、因夫妻财产分割所取回财产及所得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

有的学者还认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适用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

一类是由过错方采取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殴打、残害、虐待、遗弃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不良后果的,建议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可依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伤情、死亡情况,赔偿10年至20年。后果严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 -20年)评算,最高额为1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者,赔偿可突破10万元。赔偿数额不包括人身伤害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另一类是由过错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精神赔偿纠纷,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等的赔偿数额。建议为四档: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300-5000元;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10000元间;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1万-5万元间。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可超过5万元。

造成残疾和死亡的,按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评算。

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判决数额基本也与以上学者意见相符合。

小编结语: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更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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