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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如何办理代为继承的手续?

核心提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的某个子女已经死亡,但是该死亡子女有遗留下子女时,就会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那么,还在哪些情况下也可以发生代位继承呢?如果发生了代位继承的情况又要如何办理代位继承手续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要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二、如何办理代为继承的手续

1、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2、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3、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

以上是代位继承的办理手续的内容,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分析

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情介绍】

张根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大1992年与平飞结婚,于2001年去世,生有一子张小大,曾与丈夫平飞婚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房屋一套。张四于2003年去世,无子女。张根和夫人李荣于2005年先后去世。2006年张二去世,留下一养子张小二。张三离婚后一直与张根生活在一起,身上有残疾,并且有智障。张根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由张三居住。

2007年张小大和张小二以张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根留下的房屋。张三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继承张大的遗产,主要是张大死后留下的房屋。并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张三出具了张二生前写得纸条,上面写道:父亲死后留下的房屋本人愿意放弃,全部交给弟弟张三。

法院认为,自张大去世时,其与平飞共有的房产的一半以作为其个人遗产由继承人平飞、张小大、张根、李荣依法平均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张二的份额应为该遗产的四分之一,平飞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折价给付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亦无异议。因为张大先于其父母死亡,故张小大有权代位继承张大父母的遗产。张二曾有书面的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留下房屋中的权利,本院肯定。但是对于李荣的遗产张二仍然有继承权。因为张二于其父母死亡后死亡,故不发生代位继承法律关系,但是其子张小二有权继承张二未放弃继承的财产份额。对张二放弃继承的部分,应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张三系残疾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判决如下:1、张根名下的房屋归张三所有,其他继承人协助张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2、张三给张小二折价款5万,给付张小大17万元。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平飞所有。平飞给付张三3万元、张小大4万元、张小二4万元。

【案例评析】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须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代位继承权;4、须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5、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

本案中,张大作为张根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根的财产。但是,张大先于张根死亡。张大留有一子张小大。如果张大生前没有作出使自己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张小大就有权利代位继承张根的财产。但是,要继承张根的财产就要确定张根财产的范围。这就涉及在张大去世时,张根对张大财产的继承权的问题。

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常见的,人人都知道。但是大家经常忽略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父母对子女来说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张大去世之后,张根夫妇、平飞、张小大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飞和张大婚后所购的房屋的一半是张大的遗产,张根夫妇有权继承张大遗产的二分之一,就是整个房子的四分之一。当张根夫妇死亡时,平飞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四分之一应当作为遗产由张根夫妇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张根夫妇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张二作为张根夫妇的孩子,有权利继承张根夫妇的遗产。但是,遗产还没有分割,张二已经死亡。但是张二有继承人即张小二,张小二是张二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张二没有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话,张小二就可以转继承张二应当继承的张根夫妇的遗产。但是,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二放弃了继承张根遗产中房屋份额的权利,这一部分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他的继承人继承,张二的继承人张小二没有权利转继承。但是,张二没有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所以,张小二可以转继承张二应当继承的李荣遗产的房产中的份额。

这种既有代位继承又有转继承的案件比较复杂,应当按照死亡的顺序计算每个人继承的份额,一直计算到最后当事人应当有的份额。本案中,张二死后,张根和李荣有权得到份额。李荣死后,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利继承遗产,进行分割。张根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有权利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转继承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经过计算,最后得出每个继承人的份额。

网友咨询:隔代继承 父亲去世。孙子能否继承

爷爷刚过世。父亲十年前去世了。母亲也去世了。现叔叔,姑姑们继承爷爷遗产。我作为孙子是否能代替去世的父亲继承他那份遗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能.因为孙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如何办理代为继承的手续?”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关于代位继承发生情况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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