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对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
二、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三、如何区别重婚和同居?
重婚和同居是不同的二种理由,具体如何区分?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1)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网友咨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例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0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 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 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更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否要求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