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完善婚内强奸制度?
据报道,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仅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成立强奸罪,并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因此,“婚内强奸入刑”并无法律障碍。草案确立了两种情形下的“婚内强奸入刑”,一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二是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该争议不大,而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我国缺乏夫妻分居制度,容易产生歧义与执法操作上的困难。
对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判例。1989年河南信阳地区的法院作出了我国第一起婚内强奸入罪的判决,基本情节是丈夫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在亲友的帮助下将妻子劫持回家,并多次实施了强奸;1999年上海青浦区法院作出了上海首例婚内强奸判决,情节为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但还在上诉期内,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强奸。
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可操作性很强,且理由也很充分。但是,要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入刑,就没有如此明确的界限。例如我国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规定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导致当事人对起诉以前婚姻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这一事实普遍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认定。民事上尚且如此,刑事上确定夫妻之间处于“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状态,更是难以操作。因此,要将该种情形入刑可以,但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与之配套。
西方国家法律认可的夫妻分居方式主要有二:一是裁判分居,即由法院判决夫妻分居,暂停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二为协议分居,即夫妻通过协议约定分居,免除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免除同居义务。而对于事实上的分居(前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分居即是),多数立法不承认。
两性关系是夫妻生活的核心内容,通常情形下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而婚内强奸一般不应入刑,但在异常情形下,也可暂停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保护妻子的性自主权。草案将离婚诉讼阶段和分居阶段发生的婚内强奸入刑,具有合理性。建议立法上确认夫妻任何一方有权提起分居诉讼,确认分居协议之效力或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分居登记,从而与“婚内强奸入刑”相匹配。
二、国外怎么规定婚内强奸?
英国的婚内强奸
英国习惯法认为,强奸罪,是一个男人未经不是他的妻子的女人同意,使用暴力强行与她非法性交的行为。因此,英国习惯法认为丈夫是不能构成对妻子的强奸罪的。英国刑法明文规定构成强奸行为的性交是非法的,对婚姻内性行为进行保护。当时在英国法学界颇为流行的是基于丈夫豁免的婚姻承诺论理论,承诺论认为,妇女一旦结婚,就意味着她同意与丈夫性交,而这种同意不能被撤回。
到了1992年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同意取消“婚姻同意权利”的理念以及“婚内强奸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性行为可能转化为强奸。
美国的婚内强奸
美国传统的普通法中承认丈夫豁免,一直到1970年,丈夫仍不能被控告强奸,如果丈夫以暴力方法对妻子实施性行为,至多可适用暴力和人身攻击罪名。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最终认可在夫妻分居前提下的丈夫强奸罪。同年,一妻子状告丈夫强奸成立。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史密斯同妻子分居半年但并未离婚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反映在美国的立法上,美国新泽西州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丈夫也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984年纽约州上诉法院6名法官一致决议:凡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可控告其犯强奸罪。随后在美国的其他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等也出现了类似的相关规定。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州。
德国的婚内强奸
德国在1975年《刑法》中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婚姻外性交的为强奸”,该条明确否定婚内强奸的法律事实。但是德国1998年新《刑法典》规定,“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该条明确放弃了丈夫除外原则,认可了婚内强奸的存在。
法国的婚内强奸
法国旧的《刑法典》没有给强奸罪下定义,但是刑法理论及判例认可了丈夫豁免。1980年,法国对刑法作了重大修改。1994年重新修订刑法典。新《刑法》规定:“以暴力、强制或者威胁、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法律也明确地排除了丈夫豁免。
瑞士的婚内强奸
瑞士在1996年刑法修订以前,其刑法也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90条之(2)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的,且两人共同生活的,也构成强奸罪,只不过告诉乃论。
意大利的婚内强奸
意大利现行《刑法典》规定:“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没有列举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性别,表明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即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且,从其最近的判例看,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实施的性交行为,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分居期间的强迫性交,更不言而喻。
另据载,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之法律也先后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婚内强奸,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
香港的婚内强奸
香港刑法原来也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推定婚姻的配偶双方须给予对方无条件及不可收回的性交同意。但后来英国上议院废除了这一推定,认为“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发生性行为都是非法的”。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男子强奸一名女子即为犯罪。因此,丈夫也可因强奸妻子构成犯罪。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婚内强奸实行的是部分排除,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丈夫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是在法律上已分居;二是法庭已经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三是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
台湾地区的婚内强奸
台湾地区原来也不承认婚内强奸,1999年3月通过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规定,对配偶也可以犯强奸罪,但是要“告诉乃论”,从而彻底废除了丈夫豁免。
网友咨询:婚内强奸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会的,但是你得拿出足够有力的证据。否则,别说制裁,就是立案也是问题。顶多算是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实在过不下去,可以考虑离婚。
小编结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进行处罚。希望本文中关于怎么完善婚内强奸制度,国外关于婚内强奸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怎么完善婚内强奸制度,国外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怎么完善婚内强奸制度,国外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