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自行约定财产分配有效吗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二、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案情】
杨某和梅某系80后小夫妻,2010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因消费观念不同,经常因家庭开支问题小吵小闹,关系开始恶化。于是,杨某和梅某决定将财产“分家”,两人便签订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财产方面实行AA制,两人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2012年6月,梅某因开美容店需要资金,便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了2万元,王某并不知道梅某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后来,因梅某一直未还欠款,王某一纸诉状将梅某和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杨某和梅某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
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
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梅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了2万元,系梅某的个人债务,但由于王某并不知道梅某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因此,梅某和杨某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会判决梅某和杨某共同偿还王某的借款2万元。
网友咨询: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后,一方死亡,协议效力问题
夫妻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原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归女方一人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后男方死亡,房屋如何处理。按协议处理?还是按继承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只要协议合法有效,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这时,男方死亡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继承,这套房产属于女方所有,那么就不属于继承范围。
小编结语: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