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后果主要是在离婚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扶养、探视权等方面,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一、离婚导致当事人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
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2、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
3、相互扶养义务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5、姻亲关系消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即随之消灭。
二、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2)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对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清偿原则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和关系
《婚姻法》第36规定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主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主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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