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夫妻俩办了一家公司,为了公司的运转,妻子从娘家借了三四十万现金,其中一部分转账,2万元是现金,现在夫妻闹离婚后,家中借来的现金是谁的债务?
王女士与丈夫离婚之前,曾从自己的父母家中借来三四十万资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资。借款的一大部分是从她父母的账户中直接转到公司账户,只有2万元是其父母直接支付的现金。但离婚时财产分割,法院对于现金部分未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提出,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只认可转账部分,而不认可现金?另外,关于财产分割比例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评析:
汉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浩志认为,首先要弄清楚公司出具的收据是否注明是其父母的款项。其次要看现金在转借过程中,是否有借条等相关证明,是否有取款记录等构成相关的证据链。若是有完整的证据链,即使是出借的现金,法院也应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会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或经济较为困难的一方。若是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大体相当,适当地照顾女方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所说的适当照顾,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会照顾。比如说,在住房问题上若是已经照顾女方,在证券、现金等其他方面的分割时可能不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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