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恤金能不能代位继承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而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单位向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和生前被抚养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也不能在遗嘱中确定自己的抚恤金的归属。
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继承同样不适用于抚恤金,也就是说,抚恤金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本身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话,也是可以与其他近亲属一起主张分割抚恤金的。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案例分析
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
【案情】
张女士单身一人,1984年收养养子张胜,张胜与王某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青,2004年张胜不幸病逝。2009年张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现张女士留有房屋一栋,现金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认为张胜不是张女士亲生的,张青也和张女士无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张青的法定监护人主张张青虽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但她是张胜的亲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母的遗产。
【分岐】
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青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张平作为张女士的弟弟应该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姐姐的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青作为张女士的养孙女,其父亲张胜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可以代位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张青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张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本案中被继承人是张女士,被代位继承人是张胜,代位继承人是张青,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网友咨询:孙子孙女有爷爷奶奶的继承权吗?
我爸爸2008年过世了 爷爷 2010年过世的 有一个叔叔和姑姑 现在叔叔他们让奶奶去把房子过户给他,房子是爷爷的名字 公证的时候不用我和弟弟(双胞胎)去吗?我们有没有继承权 ?谢谢帮忙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您和您的弟弟是有继承权的。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代为继承,即您的爸爸先与您的爷爷去世,由您爸爸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您和你弟弟继承您爸爸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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