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项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等五个方面。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不参与夫妻财产分割的。同时,一方婚前获得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什么是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二、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
一方婚前的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将一方婚前的财产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中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包括两类财产:一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婚前个人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婚姻存续期间,复员、专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1950年、1980年婚姻立法所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中,没有"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显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婚前财产的种类各异,有的财产不需要夫妻双方经营、管理、投入劳动,便可取得孳息,如现金、有价证券等;而许多婚前财产在婚后需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等,才能产生孳息。因此,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应被区别对待,如果是夫妻婚后共同经营、管理所生孳息,应确定为共同财产。对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显然,该解释将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投资而取得的收益认定为共同财产。
伤害赔偿
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问题。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故只能归该方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该解释也依据这些财产的人身性质,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是对《婚姻法》有关内容的具体与完善。
遗嘱或赠与合同
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问题。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立法应尊重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保护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权。所以,这些财产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问题。对此,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依现实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用物品,如个人使用的衣服、书籍、首饰等。但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一方因其职业所必须的价值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其他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关于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的问题。这是概况性规定,包括立法没有具体列举的其他所有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网友咨询一(案例):婚后发的12万元奖金 法院判属于个人财产
唐浩(化名)与许丽(化名)于2011年2月14日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闹,许丽还经常离家出走,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唐浩起诉离婚。许丽同意离婚,但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查明,婚后唐浩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944.01元;银行存款余额7513.25元。另外,唐浩于2009年按揭购买房屋,截止起诉日,婚后归还贷款共计23万余元,包括2011年提前清偿的20万元。
唐浩说,他提前清偿的这20万元中,一部分是他2010年的各种婚前收入,包括2010年年终奖70600元、项目奖17550元、国外差旅补贴32000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浩2010年的奖金收入12万余元,虽然是在双方婚后实际获得,但属于唐浩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故应当认定为唐浩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时,由于活期存款的特殊性,该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已与婚后的存款收入发生了混同,无法区分。该账户显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4月12日,共计收入1041.9元,支出42114元。双方的婚后收入不足以支付共同支出,对于该部分应视为唐浩用婚前收入自愿支付婚后支出,是一种赠与行为。
法院认定,提前还贷的20万元包含唐浩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为79077.9元(婚前收入的奖金为120150元,扣除婚后支出部分41072.1元)。综上,婚后共同还贷为152491.94元(231569.84-79077.9元),唐浩应支付共同还贷的50%,即给许丽76245.97元。本案房屋系唐浩婚前购买,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唐浩所有,唐浩应当补偿许丽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增值76184.36元,唐浩应支付50%,即给许丽38092.18元)
网友咨询二:婚前男方买房子,婚后一起还贷款,是不是婚后属于他个人财产?
婚前买的二手房子,正在走程序,想把我的名字写上,男方说,购房合同,我一直没参与,也没递交相关材料,现在没法写了。我想问,这个房子还没有完全过户给他,还可以把我补上吗?如果不写我,那么是不是婚后即使一块还贷款,这个房子的所有权还是他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办?四月份就可以过户给他,处于我的利益考虑应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购买的房子,写男方的名字,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分割。
网友咨询三:男方婚前在公司拥有的股份,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男方在自己的公司占有股份,婚后这个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公司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婚前股份是个人财产,婚后股息、红利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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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更多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