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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时一方不出庭的情形?

核心提示: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那么,法院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时一方不出庭的情形?更多涉外离婚时一方不出庭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涉外离婚一方不到庭如何

涉外离婚时,由于受距离及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一方不到庭的情况很是普遍。那么涉外离婚时一方不到庭应如何处理呢?赵丽律师现就此问题说明如下:

1.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大多委托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2.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网友咨询: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外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委托律师办理吗?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外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委托律师办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须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中国的律师办理离婚手续。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的方式有哪些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中国公民申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 申请书;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小编结语: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更多如何处理离婚时一方不到庭的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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