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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那么,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更多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涉外离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网友咨询:涉外离婚,原告国内居住地法院管辖--涉外离婚咨询

2001年,李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2008年,丈夫杨某某到美国留学,李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杨某某初到美国时,还时常主动给李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两年后,杨某某定居美国,并要求李女士移居美国。李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美国与丈夫团聚两次。

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摩擦,不欢而散。李女士选择了回国,并要求杨某某回国发展。已经在美国有所发展的杨某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李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面对绝情的杨某某,李女士提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杨某某已取得美国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婚姻帮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杨某某自取得美国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李女士与杨某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李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二、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涉港离婚的管辖

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小编结语: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更多涉外离婚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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