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孙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王某与孙某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屋是王某婚前以个人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王某同时用家庭收入按期还贷。
经评估现住房已增值到购买时的2倍。
本案争议焦点
王某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孙某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的房产,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房屋并不能因为王某的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王某用家庭收入缴纳的按揭贷款,这部分属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对于这部分应进行相应的分割,并且对房屋的增值部分需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王某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对于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王某对孙某进行适当的补偿。
律师说法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此案涉及到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且登记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以及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对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这样两个涉及到《婚姻法解释三》的比较典型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房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