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张某2005年10月与美国人汤姆在西安结婚,随后在美国生活,次年生育一儿子鲁宾,2009年2月份汤姆在美国起诉离婚,诉请:1、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3、孩子不能离开美国。美国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支持了原告汤姆的主张。在开庭之前张某赶到情势不妙,带着孩子回国。张某不想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汤姆有权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判决书;
2、一旦人民法院裁决承认美国判决,该判决就会再中国生效,汤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孩子就会被带到美国;
张某需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务必在汤姆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判决之前起诉离婚,否则就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中国的法律支持:
1、国外的一方向国外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2、一方启动申请承认国外判决书的程序,另一方就不能再提出离婚诉讼;
3、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就不能再申请承认国外判决书;
4、平衡管辖矛盾问题,国内判决与国外判决矛盾如何处理,根据国家间司法协议或国际公约处理,没有规定的,各自国家执行给自国家的判决。
【相关知识】如何确定涉外抚养权纠纷在中国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 条的 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就抚养权纠纷而言,如果子女是外国人,在中国提起抚 养权纠纷的诉讼,或者子女是中国人,作为被告的父或母是外国人,这均属于涉外抚养权纠纷,也必然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必然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享有的审判权力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究竟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国家是属地管辖,有的国家是属人管辖、还有的国家是实际控制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的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就涉外抚养权案件的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它也适用关于抚养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抚养权的管辖涉及二个问题,第一,我国法院对哪些涉外抚养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二,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涉外抚养权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管辖?第一个问题主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此可知,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要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我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抚养权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综上可知,就涉外抚养权纠纷的管辖而言 1、原告是中国人,无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2、原告是外国人但在中国有住所,无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 养权纠纷的诉讼。 3、被告是中国人,无论原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4、被告是外国人但在中国有住所,无论原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以在我国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什么是住所呢?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 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个问题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解决。《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由上述规定可知: 一般的涉外抚养权纠纷,由我国的基层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抚养权纠纷,由我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决了管辖权问题后,还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即:适用哪国的法律。我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解释》第218 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 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原189条)。我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小编结语: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更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