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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订立自书遗嘱?打印的自书遗嘱有效吗?

核心提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直接用笔书写遗嘱全文。那么,应该怎么订立自书遗嘱呢?有的人的自书遗嘱时打印出来的,那么,打印的自书遗嘱有效吗?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怎么订立自书遗嘱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二、打印的自书遗嘱有效吗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案例分析

共同遗嘱撤销引发家庭纠纷 共同遗嘱能否撤销

杜老太与其老伴孟大爷于2010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相邻住宅作如下处分:1、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2、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住宅由其子继承,二号住宅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3、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4、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12年,孟大爷因病去世。2014年5月,杜老太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杜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律师说法】

法院认为,孟大爷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孟大爷的份额发生继承。此后,杜老太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杜老太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杜老太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依法确认杜老太继承了孟大爷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整个房产的物权。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杜老太与其丈夫孟大爷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夫妻双方首先互为继承人,双方均死亡后遗产再由子女继承,同时约定了双方可共同撤销、变更遗嘱,若一方在世可自行撤销、变更遗嘱。孟大爷死亡后,杜老太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杜老太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本案中,因孟大爷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明显,孟大爷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杜老太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杜老太作为孟大爷指定的继承人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孟大爷死亡后,杜老太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孟大爷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杜老太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住宅由其子继承,二号住宅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杜老太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杜老太有权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杜老太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网友咨询:遗嘱继承

我外公,在几年之前做了遗嘱公证,把个人所有房屋继承给了我妈妈,(此房屋在配偶死后几年个人所买)但是外公今年去世,想过户房产姓名,但是公证处却说要做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其他子女确认签字,才能做继承公证,但现在其他女子拒不协助,公证处说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但是我妈妈不想走法院,那样会损害亲情关系,请问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做房产过户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凭经公证的遗嘱和房屋产权证及你外公死亡证明及你母亲的身份资料,直接要求房管部门过户,不而要再办理继承公证。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怎么订立自书遗嘱?打印的自书遗嘱有效吗?”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关于打印的自书遗嘱有效吗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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