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5年底李女士与史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李女士经常出差,故儿子由史先生抚养。李女士在周末及寒暑假期可以接走儿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史先生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根本不让李女士见儿子,更不让李女士将儿子接走抚养。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王律师经调解无效后,代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李×,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与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离婚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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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权变更法院怎么判定标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的几点启示:
离婚协议书必须写的很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及探望方面。如果本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就明确写着:“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建议离婚协议书写明孩子的抚养地。现在好多父母在离婚后,都将孩子送到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家抚养。孩子长期不在父母身边生活,可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建议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并写明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非常重要,因离婚后,双方可能变更住所地。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小编结语: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关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