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房产的基本原则: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
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竞买的方式;
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二、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基本案情】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甲在父母的资助下于2009年购得一套产权房A,产证上只有甲一个人的名字。甲乙于2011年结婚,同年诞下一子。2014年7月,为了孩子将来读书考虑,甲把旧房A卖掉,把卖掉房屋A所得的250万,加上甲和乙贷款50万买下学区房B(即新房价值300万),新房B产证上只有甲一人的名字。2015年1月,甲乙两人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在法理上需理清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大的原则上是一人一半。但绝不能简单认为凡是婚后夫妻双方所取得的任意财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A是婚前财产无需置疑,卖掉房屋变现所得的250万只不过是婚前财产承载的载体变化了,但它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由此可推,用这250万加上贷款50万买的房B,就房B价值中的250万部分依旧认定为甲的婚前财产,而贷款的50万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述结论是在房B产证的名字只有甲的条件下)
其次,实践中证据的留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中甲方如要主张房屋的250万是其个人财产,那么甲必须要提供完整的资金流通凭证,即银行凭证组成一条证据链可以证明卖掉房A的钱是买房B的钱的来源。而且在实务中强烈建议卖掉房A的钱就放在卡里不作他用,就等着买房B。如果资金流动过于频繁和复杂,法院在判决上非常有可能产生变数,婚前变婚后,甲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最后,关于产证名字上的重要性。如果本案中甲乙把房B买下来后,在产证上登记的是甲和乙两个人的名字,则房B就是婚后共同财产。这就很好理解了,说的极端点,即便房屋本身是一方婚前财产且是100%产权人,但在婚后把另一方的名字加上去了,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对房屋依然享有份额。只不过考虑到实际出资,在分割时会适当少分,不会是50%的份额。
小编结语: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又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