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订立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5、夫妻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且要应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
二、怎么撤销夫妻共同遗嘱
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夫妻二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共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共同遗嘱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易产生遗产纠纷
福州的陈老汉、王老太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相濡以沫,相互照顾起居生活。他们考虑到年事已高,且双方都有子女,认为反正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登记不登记就那么回事。谁知,日前陈老汉因心肌梗塞不幸病故,留下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及部分存款。而在处理老汉遗产时,双方子女产生了纠纷。
老汉的子女认为,老太与其父亲没有办结婚证,属非法婚姻关系,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并要求老太搬出其父亲留下的房子。而老太的子女并不认同该说法,觉得两老同居多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对于陈老汉的遗产其母亲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老太与老汉是2004年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老太不在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老汉的房产与个人存款的继承权。但根据两老人同居生活数年,照顾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与老汉的子女们相比更多地给予老汉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关爱,为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老汉的子女应给予老太生活补偿费。
据了解,在这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核心问题是能否认定两老人形成婚姻关系,进而影响到老太是否可以继承老汉的遗产。据调查,这类“夫妻”关系在福州也大量存在。存在的人群主要是外来务工群体和丧偶群体。而这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老人年事已高,出于脸面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子女反对。但这种关系,往往因一方不幸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等遗产,另一方是否能继承成了争议,很容易产生遗产争夺纠纷。
律师办理结婚登记才明智福建卓律师表示,根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本案中,两老人是200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但其不办理结婚手续,属无效婚姻。老汉留下的个人房产,其死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两人婚姻不合法,老太对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老汉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女共同继承。卓律师还说,民间广泛使用的结婚仪式以及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往往得不到法律认可,建议男女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最简单、最有效地确保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
网友咨询:父母子女间遗嘱继承房产到底需要什么费用?
据说父母子女之间的过户,费用最省的是遗嘱继承,只需缴纳几百元的登记费和公证费,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我的问题: 1、遗嘱公证费到底有没有、如果有的话,具体征收额是多少(根据什么算出来的)?登记费是多少? 2、遗嘱继承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遗嘱公证是有费用的,具体请咨询公证处,二,遗嘱继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个比较简单,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继承法加上司法解释就两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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