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案件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
案例分析
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父母柳某和冯某生前在富县北道德乡一村建有房屋13间,之后,又在富县建行购置房屋一套。2007年8月原、被告之母冯某因病去世。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之父柳某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原告及家人得知父亲去世时,悲痛欲绝。而作为哥哥的被告及其家人在得知父亲死亡后,却乘机回到父亲居住的建行家属院的房屋内,将父亲生前所有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以及其他财产故意隐藏。父亲柳某葬后四日内,被告及其妻于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7日通过第三人韩某的银行关系采取不正当手段将老父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1050元全部取走,随后,又采取欺骗的手段将老父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全部取走,并占有建行发给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30511.3元。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就父母遗留财产如何处理进行商议,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位于富县北道德乡村中的13间房屋和位于富县建行家属楼的房产以及父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3105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存款32688.42元、在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89037.15元,共计252775.57元。另外,被继承人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30511.3元也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继承人柳某、冯某遗留的富县北道德乡某村房屋13间(作价5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建设银行富县支行家属院的房屋一套(作价38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
2、被继承人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市支行的存款131050元,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89037.15元,农业银行富县支行存款32688.42元,共计252775.57元,由原、被告均等继承。
3、被继承人柳某遗属抚恤金27011.30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柳某丧葬费3500元,归被告所有。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网友咨询: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地位如何列明?
被继承人已离婚,法定继承人为三子女。被继承人的前夫不配合子女办理继承手续,现由大儿子继承,其他两个女儿放弃继承,原告地位如何列明?应只列大儿子为原告、两女儿书面声明放弃?还是列三子女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大儿子继承呢?换句话说:原、被告如何列明?诉讼请求如何?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前夫”既然已经离婚,离婚时与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了分割,此时他已经无继承权。那么实质的法定继承权就是子女,如两女愿意放弃继承,只须到公证处作个公证就可以了,无须起诉“前夫”的,“前夫”亦不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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