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案件去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是专属管辖。
请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相对价值最大的遗产所在地。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有原告针对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分别就不同遗产向不同的法院起诉,那么是不是就由两个法院分别审理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同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案件不应拆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一审法院审理,当然结案后又发现有其他遗产的不在此限。
二、去哪个法院起诉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我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父亲,大姑和小姑。 爷爷在2007年被我大姑和小姑在背着我父亲的情况下,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死后一套房产属于爷爷的部分由大姑和小姑继承,属于我奶奶的部分三人平均分配,但是我爷爷在06年因精神病住过院,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我们认为公证遗嘱的时候爷爷并不知道情况,属于精神不正常的时候, 爷爷在2008年8月去世。 奶奶在2013年1月去世。还有,在2005年这套房产当时是我父亲花5万元从爷爷单位购买,而且和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写了契约,规定这套房产爷爷奶奶死后使用权和产权归我父亲所有,上面有爷爷,奶奶,大姑,小姑的签字,但是没有公证。2013年4月,现在大姑小姑起诉我父亲要按遗嘱分配财产,我们才知道07年他们去做了公证。 请问?:精神有问题的人公证的是否有效, 2 公证已经过去6年了,是否现在诉讼还有效。 3。 2005年写的契约是否有效?契约和公证那个更具效力。多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你爷爷奶奶生前签订的有你大姑、小姑签字的契约。因有你大姑、小姑的签字,因此可视为对继承权的放弃。因此,虽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因此,仍应依契约执行。所以,您权益的争取还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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