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遗产继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继承遗产后,却迟迟没有分割,到20多年后分割时,产生纠纷,这种情况并不完全过了诉讼时效。
《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后,如果财产没有分割,则与其他继承人形成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1987年最高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明确指出这类案件是所有权纠纷,从争议发生之日计算时效,所以,这类纠纷的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计算时效,即使遗产超过20年,但从争议之日起没超过2年的,仍然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父亲2012年去世了,母亲健在,父母有一套房产,父亲留有遗嘱他名下的50%由我继承,爷爷1987年去世,我想过户到我名下,母亲同意,房管局让去办公证,现在奶奶不同意,不办放弃继承的公证,在公证处大闹,家人(姑姑和叔叔)都知道,这样算是我的继承权受到侵犯了吗,我必须要在两年内提出诉讼吗?我并不想现在起诉她,想等她过世再说行吗,这样会超过诉讼时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严格意义上说,你母亲的份额由其个人决定,你父亲的份额其生前已立遗嘱,如果你奶对遗嘱和继承有异议,你只能诉讼解决。至于你说的是否需两年内提出诉讼,那倒不一定,因为,遗嘱在你手中,你何时办理过户继承也不急于这几年,因为房屋未分割,未被侵占,不存在你的权利受到侵犯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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