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遗产继承 > 继承纠纷 > 遗产继承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遗产继承诉讼应注意什么?

遗产继承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遗产继承诉讼应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遗产继承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产生的原因也很多。多数人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那么,在进行遗产继承诉讼时应如何确定管辖呢?遗产继承诉讼又应注意什么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遗产继承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济南。此时,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1、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3、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4、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5、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

二、遗产继承诉讼应注意什么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相对价值最大的遗产所在地。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

是继承纠纷还是共同共有纠纷?

【案情】

张某系杭州滨江人士,有3位妻子,均未在民政局或者政府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有8位子女,于1930至1942年期间与李某生育4位女儿,于1953年至1958年期间与王某生育2男2女。李某及其4位女儿在20世纪50年代即因异地安家工作生活的原因离开张某,此后与张某、王某及其子女几乎无联系。张某于解放初在滨江某街道取得20间平房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后因经济困难、年久失修以及政府收回等原因,现存平房9间。1983年,张某去世,加上80年代土地改革,张某名下土地和房屋由王某继承,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李某去世。2001年,该房屋被杭州某房屋鉴定所鉴定为危房。2002年,王某去世,其名下土地和房屋由王某4位子女继承,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经产权人一致同意,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某的4位子女及其各自的配偶共同所有。2008年遭遇百年一遇的雪灾后,处于安全的考虑,房屋产权人出资50余万元对房屋进行拆除翻建。2010年8月,李某的4位女儿(以下简称原告)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原告将案由“继承纠纷”变更为“共同共有纠纷”,并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某名下房屋及附属空地(价值约350万元)归原告与王某的4位子女(以下简称被告)共同所有并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委托本所邱华、黄亮律师代理诉讼。在接受代理后,被告申请追究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并获法院准许。

【焦点】

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还是“共同共有纠纷”?如属继承纠纷,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法院可适用该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属于共同共有纠纷,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对位于滨江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共有权并要求分割,而其主张共有权利的基础就在于其享有并实现继承权,故原告是否享有继承遗产的共有权及权利份额的多少等仍受《继承法》的调整。而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一家人房产继承纠纷我母亲去世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给你母亲,另一半作为你母亲的遗产,由你父亲、你母亲的所有子女、你母亲的父母(如健在)共同继承分割,一人一份均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继承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遗产继承诉讼应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关于遗产继承诉讼应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继承诉讼      遗产继承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    遗产继承诉讼应注意什么?    继承纠纷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